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企业无法复工或复工的时间较晚,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工资支付及企业复产复工相关问题,法律小讲堂为您解答。
问:受疫情影响2月份企业停工停产,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后一天之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劳动者工资;进入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第一天开始,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支付生活费。若2月份工资支付周期刚好为月初至月底,则2月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劳动者工资,3月份开始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支付生活费,复工以后正常计算支付工资。
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明确,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实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问: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正常发放工资。
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明确要求,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可以优先安排各类假期?
答:可以,但应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明确,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明确要求,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问:被隔离劳动者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问:被隔离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非工伤医疗期内,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
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归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问: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如何支付工资?
答: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
说明:劳动者主观故意导致不提供劳动,要求支付工资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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